1、空气弹簧的一般使用环境温度为-30℃~57℃,对于特殊使用要求的空气弹簧(例如超出此温度范围、耐油等),由供应商和用户协商确定,并在空气弹簧上有永水久性标识
1.2 空气弹簧在标准高度和伸缩过程中,其气密性要求按5.5.2的规定。最大行程和最大外径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1.3 空气弹簧24h的内压降不得超过0.05MPa。
1.4 空气弹簧的破坏内压不低于2.5倍最大内压。
1.5 按规定的条件下,空气弹簧的台架疲劳寿命不得低于300万次。
2、空气弹簧各零部件技术要求
2.1 空气弹簧气囊胶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可参考附录A的规定。
2.2 空气弹簧各零部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:
a)气囊帘线不应外露。
b)气囊内外表面均不得有裂口、损伤或异物混入胶层;缺胶、气泡不得出现在气囊的翻滚区和密封面,而其他区域出现的气泡直径不大于5mm;缺胶不得超过3处,每处长度不大于50mm,总长度不得大于100mm,且不应露线;腰环定位圈缺胶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定位圈外周长的1/10。
c)趾口钢丝不得有断裂和上抽现象,趾口应能保证总成装配完好。
d)金属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,达到QC/T484-1999中TQ5的要求。
e)产品标志清晰可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