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相关标准规定,气体灭火系统(灭火器)充装灭火剂前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与处理。
1、一般要求
对于首次充装的灭火剂瓶组,充装前应按 2.2、2.3、2.4、3、4 要求进行瓶组的检查和处理;对于再次充装的灭火剂瓶组,充装前应按 2、3、4 要求进行检查和处理。
2、充装前检查
2.1 瓶组的拆卸
对于再次充装的灭火剂瓶组,充装前应将容器阀从气瓶上拆下,拆卸时应采用自动拆卸设备并按阀门设定的扭力矩要求进行。
2.2 气瓶检查
充装前应由符合要求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,并符合下列要求:
a)国产气瓶应由具有"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"的单位生产,并有监督检验标记;
b)国产气瓶应按 GB 5099、GB 5100 或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,且应附有合格证书;
c)进口气瓶应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,并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;
d)气瓶的瓶口螺纹应完整、无损坏且应符合 GB 13004、GB 13075 的要求;
e)瓶体外观应符合 GB 13004 或 GB 13075 的要求;
f)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;
g)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;
h)待充装的灭火剂应与气瓶永久性标记中充装灭火剂的名称一致;
i)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充装灭火剂的最大工作压力;
j)再次充装的气瓶应进行内部腐蚀检查;
k)气瓶的颜色应符合相应的消防产品标准规定。
2.3 容器阀检查
容器阀安装前应进行检查,并符合下列要求;
a)容器阀可见部分应无裂纹、严重腐蚀、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等缺陷;
b)容器阀的进出口连接螺纹应完整,不应有超过 2 牙的缺口,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 1/6,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 1/3;
c)容器阀上安装的压力表应完好,量程、适用介质、标度盘等应符合 GB 795、GB 16670、GB 25972、GA 13 等相应标准的规定;
d)容器阀的工作压力和密封性能应满足 GB 795、GB 16669、GB 16670、GB 25972、GA 13 等相应标准的要求。
2.4 瓶组的组装
充装前,容器和容器阀经检查符合要求后,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组装:
a)容器阀与气瓶应采用自动装配设备进行组装,组装时应按阀门设定的扭力矩要求进行安装;
b)容器阀与气瓶组装时,若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,选用的密封胶不应影响容器阀的二次拆卸,且对螺纹不应造成伤害。
3、禁止进行充装的情况
按 2.2、2.3 要求检查不合格,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应进行灭火剂充装:
a)气瓶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,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、无法辨认的;
b)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;
c)经过改装的气瓶;
d)瓶组内有不明剩余气体的;
e)气瓶按 GB 13004、GB 13075 检验不合格的。
4、充装前瓶组的处理
充装前应按 GB/T 12137 规定进行气密性检查,合格后应通过置换、抽真空等处理方法,确保瓶内的含水量不超出所充装灭火剂产品标准中对含水量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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